【陽光法案30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30周年 監察院6/28從法制面與實務面進行多元深度研討會

記者 / 王浮萍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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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日公布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是我國陽光法案的濫觴,在當時曾引起社會極大的迴響與廣泛的注意。所有公職人員,特別是當時的立法委員、國大代表、總統、五院院長及部會首長,必須將財產透明公開,當時的媒體、輿論皆大幅報導,對於台灣民主化與清明政治的推展,貢獻卓著。事實上,因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公布,後續一系列的行政程序立法、資訊自由立法、機密檔案立法、政治捐獻立法、遊說行為立法等施政作為,讓政府施政的過程及內容,更為公開在社會大眾面前檢視,讓整個選風與政風更為透明和清明。

為檢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布30年,其執行成效與法規窒礙,監察院與法務部將於今年6月28日(星期三)在臺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301廳聯合舉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30周年研討會」,邀請國內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從法制面與實務面進行多元觀點深度探討與分析,廣納建言,作為後續業務執行與未來修法參考。

本次研討會將於當日上午8點50分開始,由監察院院長陳菊及法務部部長蔡清祥共同主持開幕式,研討議題有四,分別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強制信託制度之檢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適用對象之範圍-公股董監事申報財產之必要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配偶協力申報財產之研究」及「消極財產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定位與評價」,邀請東吳大學教授陳清秀、臺灣大學教授林明昕、中央警察大學教授洪文玲及助理教授李東穎擔任報告人。並由監察委員趙永清及王麗珍、法務部政次陳明堂及廉政署署長莊榮松擔任各場次主持人,及邀請林明鏘教授等8位學者專家與談。

本次研討會,將對修法後已施行15年的強制信託、公股董監事納入申報義務人範圍等制度問題,從實務執行成效檢討立法目的達成效果,並探討其他制度可行性。另外,亦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未規定申報人配偶有協力申報義務,及消極財產與積極財產在執行及裁量上是否應為相同評價等問題,從實務案例深入研析,尋求未來法規執行參考與方向。監察院與法務部期盼藉由本次研討會舉辦,提供未來修法與執行實務參考,讓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更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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