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犯罪被害人有更多的參與機會 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審刑訴修法聚焦訴訟參與權

▲對於犯罪被害人修法問題,國民黨立法委員洪孟楷(右)對於毒駕造成許多被害人問題詢問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翻拍照片/吳景祥)

記者 / 王麗美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9日針對《刑事訴訟法》多項修正草案進行詢答,焦點集中在「犯罪被害人如何真正參與刑事訴訟程序」。這場修法因涉及犯罪被害人、被告、檢察官與法院之間權利如何重新取得平衡。朝野立委提出各種版本,關注的核心問題是:當一個人因犯罪失去生命、身體、財產,甚至家庭成員時,他在漫長的司法程序中究竟有多少「聲音」?



本次法制委員會安排審查多項《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包括賴惠員等17人、洪孟楷等26人、王世堅等16人、翁曉玲等21人、吳宗憲等18人及其他立委所提版本,內容涉及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相關程序權利,以及刑事判決等制度。今日以詢答為主,尚未進入逐條審查。

目前刑事訴訟制度主要由國家透過檢察官代表公共利益追訴犯罪,被告則享有防禦權與無罪推定。犯罪被害人雖然可以提出告訴、接受案件進度通知、在一定程序中陳述意見,也可以透過律師協助維護權益,但相較於被告完整的訴訟防禦權,被害人的程序參與仍受到一定限制。因此,今天修法討論的核心之一,就是能否讓被害人從刑事程序中的「旁觀者」,轉變為具有實質程序權利的參與者。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在諮詢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時表示,蔡英文總統時認為國民法官可以大幅改進司法制度,但這個制度到了司法院時似乎不太推的動,司法人員似乎一直以為一定要有法律訓練才能參與。另外法務部代表政務次長黃謀信與高金枝在修法的議題上意見也不一樣,莊瑞雄表示支持司法改革但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要先意見一致。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對於毒駕造成嚴重的問題,也希望司法院在判決時,需要讓被害人有更多參與的機會。提出的修法版本,主張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能只被動等待判決,而應有更充分的程序參與機會。

例如,被害人是否能取得更完整的案件資訊?能否在證據調查、證人詰問及量刑階段適度表達意見?如果被害人因犯罪死亡,家屬能否承接一定程度的程序權利?如果被害人沒有能力聘請律師,國家是否應提供法律扶助?

如果被害人可以透過律師參與證據調查、表達量刑意見,檢察官與被害人代理人之間如何分工?被告是否有對等的程序權利?法院如何避免受到被害人情緒、輿論或媒體壓力影響?這些都是修法不能迴避的問題。

王世堅、吳宗憲等立委所提版本,如果所有刑事案件都適用完整的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勢必增加法院、檢察官與法律扶助體系的負擔。因此,未來是否應針對殺人、重大暴力犯罪、性犯罪或造成重大傷害的案件,給予更完整的程序保障,可能成為立法院後續協商的重點。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7月6日才曾針對「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檢討與精進」進行專題報告。當時立委已針對重大刑案被害人及家屬的司法處境提出質疑。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曾以新北國中生遭割喉案件為例,關注被害人及家屬在司法程序中的保障;翁曉玲則曾針對重大案件中被告法律扶助及律師資源配置提出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