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大校長遴選爭議北市府遭監院糾正 監委:教育部也應檢討大學法第9條規定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針對台北市立大學新任校長遴選爭議拒不辦理遴選作業,監委通過糾正北市大、台北市政府。(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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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 王麗美 報導

監察院針對台北市立大學新任校長遴選爭議,北市大指遴選辦法有違大學自治精神,拒不辦理遴選作業,顯有重大違失,通過糾正北市大、台北市政府。

監委指出臺北市立大學(簡稱北市大)第3任校長原應於110年8月1日起聘上任,惟110年4月經媒體報導北市大與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市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衍生有無違法之爭議,致該校第2任校長任期僅剩3個月餘將屆,該校仍無法啟動遴選相關作業。對此,監察院旋即函詢臺北市政府瞭解事件發生經過,後續為深入查明北市大第3任校長遴選作業爭議實情並期能儘速協助此爭議事件定紛止爭,監察委員賴鼎銘、賴振昌、蕭自佑及林國明於110年6月18日正式立案調查。經監察院教育文化委員會111年2月17日審查此案,通過糾正北市大及臺北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依據憲法、大學法及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等,大學自治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大學法第9條第3項規定,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在國立大學方面授權教育部訂定,直轄市立大學則由學校所屬的地方政府訂定。臺北市政府依據此項法律授權於105年7月1日修訂發布「臺北市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下稱臺北市大學校長遴選辦法),並經行政院備查在案,法制程序已屬完備。

然而,北市大於109年6月時召開校務會議研商校長遴選作業與相關事宜,竟然投票表決「不接受依北市府辦法辦理校長遴選有關事宜」。北市大所持理由主要是,臺北市大學校長遴選辦法在校長遴選委員會成員方面,要求校友與社會公正人士代表要由學校提報3倍名單予北市府圈選,此有北市府介入該校校長遴選作業之虞;此外,該校還提出「大學遴選校長之人事權,自屬大學自治之範圍」。

監委表示,北市大校長遴選的規範內容雖與國立大學的規範略有差別,然並無牴觸大學法,臺北市大學校長遴選辦法係屬有效之法令。教育部同樣也說明,臺北市大學校長遴選辦法備查有案,在未調整修正前,北市大仍應依該運作辦法規定辦理。是以,北市大不僅未積極預就該校校長遴選事宜訂定要點,詎至109年以臺北市大學校長遴選辦法有違大學自治為由,拒不辦理校長遴選作業,顯有重大違失,因此糾正北市大。

監委進一步表示,依法制程序而言,臺北市大學校長遴選辦法雖屬合法,但因上述「校友與社會公正人士代表要由學校提報3倍名單予北市府圈選」之規定顯與國立大學方面的規定不同,亦造成北市大教師們之疑慮,因此此項規定是否妥適必要,仍應由臺北市政府妥予研議考量,且對於該運作辦法修正之程序,亦宜力求周延、妥善溝通。另,調查發現臺北市政府對於北市大校長遴選爭議,僅一再發文呼籲該校「110年7月6日前請函報北市大校長遴選作業要點」、「110年9月30日前請完成校長遴委會之籌組」,難謂有效解決問題,亦有失主管機關之行政監督職責,因此糾正臺北市政府。

此外,透過此案調查發現,大學法中規定「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10個月前,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實務上,不乏學校因種種因素未能如期啟動遴選,教育部對此表示「『10個月的規定』是訓示規定、是原則性的規範」。以本案為例,當學校嚴重延宕校長遴選作業期程時,主管機關多採取函文往返溝通,最終極的處理方式僅是減扣補助款,即使如此,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考量減扣學校補助款茲事體大,甚少採取此途,形同「束手無策」。

監委表示,為有效遂行大學校長遴選事宜,避免產生延宕,教育部對於有關大學法第9條規定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校長之相關法令,顯有加強檢討改進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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