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洪姓醫師長期勾結勞保黃牛詐領勞保給付,監察院通過糾正臺大醫院

文 / 王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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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醫院骨科洪姓醫師長期勾串不法包攬詐欺請領勞保給付之業者(即俗稱的「勞保黃牛」)詐領勞保給付費用,經司法機關提起公訴後判刑在案。監察委員林雅鋒、江綺雯、張武修提出調查報告,臺大醫院身為我國醫界領導地位之教學醫院,且自認為亞洲首屈一指之醫學中心,卻未能察覺,長期疏於監督管理,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近日通過糾正臺大醫院,並促請行政院督飭相關部會檢討改進。

監委表示,洪醫師開立不實診斷書與勞保黃牛勾串詐領保險給付長達6年餘期間,臺大醫院竟未能察覺,長期疏於監督管理於先,自司法機關介入調查後,復未即時採取相關因應與防範措施,猶核准洪醫師續聘,顯無專業警覺性於后,嗣經媒體揭露及本院依職權調查後,該院相關自清作為更有欠積極,清查範圍尤疏漏不足,行事因循被動與消極怠慢,經核確有違失,應予糾正促其改善。

調查報告也指出:

一、洪醫師遭黃牛勾串詐領勞保給付案件,臺北地檢署既早於107年6月間提起公訴並經媒體相繼大幅報導,北市衛生局及健保署早應各依職權主動即時查處,以釐清事實真相,卻迨至本院調查後,分別距媒體揭露日期已至少逾1個半月有餘,始被動採取相關積極作為,衛福部難謂已善盡監督職責,亟應確實檢討改善。

二、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針對國內邇來涉犯開具不實診斷書勾串黃牛詐領保險給付之醫師,悉未依醫療法第108條第2款規定對其任職之醫療機構裁以罰鍰、停業等相關適法之處分,僅依醫師法第28條之4規定處罰涉案醫師,肇致醫療法前款規定自公布施行迄今已逾15年,形同具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允應依個案情形適時科以醫療機構監督管理相應之責任,以達警醒嚇阻之效,並落實醫療法促進醫療機構健全發展之旨。

三、醫療機構診斷書係國內勞保黃牛賴以為詐領保險給付之重要憑介,既為醫師法明定醫師應親自診察始得開具,且除有法定理由之外,為不得拒絕交付之證明文書,尤其診斷書該當於刑事訴訟法所指之證據,其重要性及法定效力灼然至明,詎衛福部疏未善盡中央主管機關職責,致其相關管考機制於本院調查前盡付闕如,猶迄未對其留存作業予以妥適規範,任令醫療機構各行其是,致日後難以查考其與病歷記載內容之相符性,均有欠當。

四、本案係勞保局辦理專案清查後,主動列管並移送廉政署查辦,勞保局之主動作為固值肯認,惟該局因執行業務知有犯罪嫌疑之不法情資,本得逕向檢察官告發,卻循政風體系輾轉陳報,此舉除難契合政風機構法定職掌事項之外,更徒增不法情資移轉時間與其經手及知悉之人數,致提高洩密風險之虞,未來就犯罪行為之舉發作為,勞保局允有審慎檢討之空間。

五、勞保局自104年起陸續辦理「醫師出具診斷書數量異常」等專案清查計畫,截至107年底,計移送並列管17名涉案醫師,併同不肖黃牛、被保險人經檢察官起訴者達132人,縱已略見成效,惟其源自該局自行主動清查發現者計8名,占比僅47%,凸顯該局事前審核及事後勾稽清查等防弊機制仍有不足,難以主動機先察覺全數不法態樣,致生不法可乘之機,勞動部亟應督同所屬持續檢討精進。

六、國內邇來因涉犯詐領勞保失能給付而遭司法機關起訴或判刑有案之醫師,縱向來享有高收入、受人尊重之專業聲望及社經地位,卻仍屢屢發生不能拒絕「利」與「色」之誘惑等諸多案例,凸顯國內醫事人員自律機制與醫學倫理及法治教育之不足,衛福部除應持續督促各醫療機構強化內控與管理外,尤應偕同教育部積極檢討精進各級醫學在職及在校教育,俾使我國醫師之醫術與醫德兼籌永續成長。

監委呼籲,國內詐領勞保失能給付案件頻傳,勞保局縱已就黃牛犯罪態樣檢討建立內部風險控管機制並強化防弊及宣導作為,然醫師及被保險人乃不法業者犯罪網絡之關鍵核心,端憑該局及相關部會現有被動不足之聯繫作為,恐難以有效預警及防範。另外,勞保局與健保署、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既已分別針對高風險案件與可疑醫師名單檢討建立雙方預警交流平台及通報機制,並結合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建立之防制保險詐欺交流平台,共同防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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