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7月1日向憲法法庭遞交釋憲及暫時處分聲請書。圖為監察院6月25日巡查新竹生醫園區相關業務。(本報資料照片)
記者 / 陳亮維 報導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改革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國會改革修法法律也已於6月26日生效。監察院繼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先後派員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後,監察院也於7月1日由調查處處長楊昌憲在律師李元德陪同下,到司法院向憲法法庭遞交釋憲及暫時處分聲請書。
監察院表示,立法院113年5月28日表決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已嚴重妨害監察職權行使,明顯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也不符人權普世價值,難脫國會擴權訾議。基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之框架,以及國際人權公約意旨,確守各憲政機關平等相維以捍衛監察調查職權,因此,監察院決定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一、監察調查權乃憲法賦予監察院之核心職權,專屬監察院行使,不容妨害與侵犯:
我國目前乃五權憲政體制,立法院調查權與國外三權分立之國會調查權明顯殊異,不應混淆,依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之調查及調閱權,乃憲法所賦予監察院的核心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立法院與監察院應依憲法各司職權,不應相互影響與妨害。未來若台灣是否朝三權分立發展,監察院均表尊重,然未修憲前,各院均仍應尊重五權憲政的體制。
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擴大調查之規定,已侵害憲法所賦予監察院之核心職權,如正式施行,將造成行政機關疲於奔命,倘監察院與立法院未來調查結果歧異,更將肇致公務人員無所適從,混亂政府運作:
釋字第585號解釋係補充而非取代釋字第325號解釋,其旨在於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其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且立法院調查權非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之訴追,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之行使明顯有別,三者本質大不相同,立法委員不應擴權扮演檢察官或監察委員的角色,混亂憲法該有之角色與分際。
監院表示,表決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如第45條、第47條、第59條之3,均未明文其調查之事項及範圍是否與其職權行使有重大關聯,恣意擴權已背離上述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之框架,嚴重影響監察核心職能,明顯違反權力分立,招致社會各界對其國會擴權之責難與非議。甚者,違反權力分立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如正式施行,監察院、立法院未來如均對同一案件進行調查,於調查過程中將造成被調查機關疲於奔命窮於因應,倘監察院與立法院調查結果歧異,更將肇致公務人員無所適從,政府運作秩序恐被破壞殆盡。
三、人權乃普世價值,全體國人均應守護,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已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意旨,恐斲傷我國長期以來戮力護衛有成之人權保障形象:
我國於98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其中第4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國家整體均有遵守公約運作之義務;維護人民權利,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是不分五院皆應履行之國家責任。然而,經審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9條之3及第59條之4等部分條文規定,立法院調查權過度擴張,欠缺行使調查權之構成要件與正當法律程序,將肇生侵害人民生活與隱私、無理侵害與剝奪人民財產權及戕害人民獨立無私及平等公開之司法權等甚多疑慮。
基於恪守我國憲政秩序,維護我國得來不易之人權保障大國形象,並確保監察調查權於未修憲前在監察院之有效行使,監察院責無旁貸,因此必須即刻採取行動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以及暫時處分,